(2016)沪0115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邢支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陆家嘴软件园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959号原告邢支虎,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石靓,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陆家嘴软件园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邹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支虎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陆家嘴软件园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支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支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邢支虎负担。审判员 张巍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欲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