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闫洪魁与王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魁,王佳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闫洪魁。被告:王佳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洪魁诉被告王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洪魁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洪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