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1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牛志刚与周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刚,周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52号原告牛志刚,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福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志刚与被告周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志刚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刚撤回对被告周福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牛志刚负担。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