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牛志刚与周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刚,周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52号原告牛志刚,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福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志刚与被告周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志刚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刚撤回对被告周福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牛志刚负担。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