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羊宁与被执行人李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宁,李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04361号申请执行人:羊宁。被执行人:李万军。本院在执行羊宁与李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查字第4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