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蔼延,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荣,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