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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申请执行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4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持生效的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赔偿款等经37373.92元、诉讼费7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0080元,执行费50元。该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力交纳。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睿代审判员 张冲代审判员 余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