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秀云等、余岩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云,余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云等被执行人余岩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民初字第006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岩国(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岩国(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岩国(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余岩国(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92的存款人民币17469.76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