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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太松、梁桂氏与梁西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太松,梁桂氏,梁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梁太松。申请执行人:梁桂氏。被执行人:梁西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梁西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西田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