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太松、梁桂氏与梁西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太松,梁桂氏,梁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梁太松。申请执行人:梁桂氏。被执行人:梁西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梁西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西田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