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王宝礼与朱国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宝礼;朱国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402民初145号 原告:王宝礼,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朱国涛,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王宝礼诉被告朱国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宝礼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金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文波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