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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王宝礼与朱国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宝礼;朱国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402民初145号 原告:王宝礼,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朱国涛,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王宝礼诉被告朱国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宝礼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金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文波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