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吉祥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姜桂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吉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民特1号申请人王吉祥。申请人王吉祥要求宣告姜桂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姜桂花,女,193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系申请人王吉祥的母亲。申请人诉称:2015年8月9日被申请人患脑瘫后就开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1月14日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姜桂花鉴定为:1、目前精神状态为患有血管性痴呆;2、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姜桂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受理申请后,调查了被申请人的三儿子王吉锋。经审查,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以攀精司(2016)精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姜桂花鉴定为:1、目前精神状态为患有血管性痴呆;2、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姜桂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吉祥为姜桂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译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