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淑娟与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娟,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45号申请人:赵淑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辰,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孟龙,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淑娟诉被申请人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担保物申请,要求解封申请人担保人张辰名下房屋一套。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担保人张辰名下坐落于二道区吉林大路89号武夷嘉园16【幢】702号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1354**号,丘地号5-25/801-1-8702,建筑面积105.1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执 行 人 刘 国代理审判员 王艳人民陪审员姜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