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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2号原告:从某某,女,回族,1971年5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从某某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存款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某某所属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