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建张与泰州市淤溪镇三垛村村民委员会、申牛居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张,泰州市淤溪镇三垛村村民委员会,申牛居,韦素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赵建张。委托代理人:于俊,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淤溪镇三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三垛村。法定代表人:申殿爵,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肖月琴,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牛居,1973年4月20日。被告:韦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张与被告泰州市淤溪镇三垛村村民委员会、申牛居、韦素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牛居、韦素珍的��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申牛居、韦素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张撤回对被告申牛居、韦素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俞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