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侯俊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64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俊,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其患××不适宜关押,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俊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俊及其辩护人罗兰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侯俊以帮助购买人身保险以及经营白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借款和邀约入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乙、吕某丙、易某、李某、潘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5万元。被告人侯俊及其辩护人辩称,吕某乙、吕某丙、易某、李某的钱是借款做生意,不应认定为诈骗;有自首情节;本案诈骗的是近亲属的钱财,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侯俊以帮助购买人身保险以及经营白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借款和邀约入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乙、吕某丙、易某、李某、潘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5万元。具体如下:1、2014年12月14日,侯俊以给其岳母购买人身保险为由,在其岳母家中骗取岳父吕某乙3万元;后侯俊又以经营白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骗取吕某乙4万元和2万元。侯俊共骗取吕某乙9万元。2、2014年12月19日,侯俊以做白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其妻妹吕某丙家中骗取吕某丙2万元;2015年1月1日,侯俊再次骗取吕某丙2万元。侯俊共骗取吕某丙4万元。3、2015年1月28日,侯俊以做白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其妻子的三姨爹易某家中,骗取易某2.5万元。4、2015年2月11日,侯俊以做白酒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在其妻子的小姨爹李某家中,骗取李某3万元。5、2015年3月2日,侯俊在其妻舅潘某家中,自称楚园春酒业公司枝江代理,需要资金周转并承诺每年付4万元红利,骗取潘某入股。次日,潘某将20万元存入侯俊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7)。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个人信用报告》,侯俊个人尾号8776、尾号4471及尾号9977农行卡开户、销户及转账记录,侯俊个人光大银行信用卡开户及交易明细,侯俊个人交通银行账号开户及交易明细,侯俊个人尾号9661建行卡交易明细,《楚园春酒代理合同》《入股协议》《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借条》,2015年4月26日侯俊在华晟酒行买酒凭据及华晟酒行考勤表,侯俊提供的尾号4471及尾号9661个人银行卡明细对账单,《结婚证》等;2、证人杜某、侯某、吕某甲等18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吕某乙、李某、易某、吕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侯俊的供述和辩解;5、枝江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吕某乙、吕某丙、易某、李某的钱是借款做生意,经查,被告人侯俊称其做白酒生意,并不能提供准确的白酒进货商信息以及销售白酒去向的信息,且侯俊在公安机关也曾供述过这些钱部分用于网上赌博及个人开销,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侯俊有自首情节,经查,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与其亲属及被害人一起到派出所,是称其被他人以拍色情照为由敲诈勒索而报案的,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还辩称侯俊诈骗的是近亲属的钱财,经查本案的被害人均系侯俊妻子的亲戚,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因此不能从轻处罚,故该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侯俊诈骗的钱财,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审 判 员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本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