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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沐俊建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俊健,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10号原告:沐俊健,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辉,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沐俊健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沐俊健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沐俊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沐俊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60元,由原告沐俊健负担。审 判 员  董立才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婉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