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沐俊建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俊健,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10号原告:沐俊健,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辉,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沐俊健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沐俊健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沐俊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沐俊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60元,由原告沐俊健负担。审 判 员 董立才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婉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