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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保芳与张家美、王永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保芳,张家美,王永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77号原告杨保芳,女,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张家美,女,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王永跃,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杨保芳与被告张家美、王永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家美、王永跃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