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京花牛商务中心与尚天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花牛商务中心,尚天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花牛商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号银河搜候中心*****号。投资人贾福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婷,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北京花牛商务中心人事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天翔,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花牛商务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花牛商务中心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花牛商务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花牛商务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均由北京花牛商务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猛代理审判员 张玉贤审 判 员 朱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