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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京花牛商务中心与尚天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花牛商务中心,尚天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花牛商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号银河搜候中心*****号。投资人贾福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婷,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北京花牛商务中心人事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天翔,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花牛商务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花牛商务中心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花牛商务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花牛商务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均由北京花牛商务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猛代理审判员  张玉贤审 判 员  朱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