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均生与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均生,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均生。被执行人陈贞学。被执行人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均生与被执行人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均生欠款25000元。因被执行人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王均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王均生提供的被执行人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东港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费,该款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王均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均生与被执行人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令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