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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芮芮与王爱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芮芮,王爱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535号原告:马芮芮,女,回族,1988年1月31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杨曦,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爱辰,女,汉族,1988年5月6日生,住昆明市。原告马芮芮诉被告王爱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芮芮撤回对被告王爱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马芮芮承担。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