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凤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52号申请人刘凤玲,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少奇(系患者刘凤玲之夫),男,1945年4月14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大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曾益新,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娜,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凤玲与北京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刘凤玲与北京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5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医院一次性补偿刘凤玲共计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刘凤玲与北京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刘凤玲与北京医院于2016年2月1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凤玲与北京医院于二O一六年二月五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8093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贺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