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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在斌与邹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在斌,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350号申请执行人胡在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邹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胡在斌与被执行人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54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邹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