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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30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某英与蒋某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英,蒋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30执6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英,男。被执行人蒋某梅,女。申请执行人黄某英与被执行人蒋某梅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琼中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某梅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被执行人蒋某梅每月支付两儿子抚养费共3600元(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某梅履行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份两婚生子黄某甲、黄某乙的抚养费共计36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某梅已经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某英的请求即本院(2014)琼中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抚养费3600元给付的义务,本案现己执行完毕。另查明,(2014)琼中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3600元,被执行人蒋某梅曾于2015年5月支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琼中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36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盘文京审判员  邓雪玲审判员  文华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