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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美荣与赵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荣,赵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字第109号原告程美荣,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赵海亮,男,成年,汉族,住广平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程美荣与被告赵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