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美荣与赵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荣,赵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字第109号原告程美荣,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赵海亮,男,成年,汉族,住广平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程美荣与被告赵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