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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伟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04号罪犯陈伟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629.11元(已经赔偿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7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陈伟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78分。该犯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因脑外伤致脑萎缩、耳聋,言语残疾,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属残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军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系残犯,可以适当放宽处理,但该犯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对其呈报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军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