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华均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68号罪犯杨华均,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华均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17日以(2008)浙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杨华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华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均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31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