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6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55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永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