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55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永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