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0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赵某、白某、佟某诉邓某、吴某、佟某、王某、布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赵某,佟某,吴某,佟某1,佟某2,佟某3,邓某,王某,布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075号原告白某,女,蒙古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教师,住扎赉特旗。原告赵某,女,蒙古族,2001年1月10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白某系母女。原告佟某,女。蒙古族,1951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吴某,男,蒙古族,39岁,农民,现住扎旗。被告佟某1,男,蒙古族,34岁,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佟某2,女,蒙古族,现住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告佟某3,女,蒙古族,42岁,现住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告邓某,男,40岁,蒙古族,住海拉尔市。被告王某,女,41岁,蒙古族,住海拉尔市。被告布某,男,41岁,蒙古族,住海拉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赵某、佟某与被告吴某、佟某1、佟某2、佟某3、邓某、王某、布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1.00元减半收取,其余238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柳忠伟审判员 徐明和陪审员 田小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福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