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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莆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南京莆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柳州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沈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莆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世纪花园34号602室。法定代表人黄丽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莆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