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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梅林生与李敦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林生,李敦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805号原告梅林生。被告李敦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林生与被告李敦吕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林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林生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