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梅林生与李敦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林生,李敦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805号原告梅林生。被告李敦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林生与被告李敦吕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林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林生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