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小文与陈炳城、詹琼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文,陈炳城,詹琼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余小文,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樟树市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陈炳城,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詹琼红,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文与被告陈炳城、詹琼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