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执恢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坤与王运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王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张坤,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王运安,男,汉族,农民。张坤与王运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坤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退回本院就该案的委托执行案件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张坤与王运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40000.00元,在部分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蓝执恢字第000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鹏    晖审判员 王军权代理审判员王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