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撤诉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宿世峰与太原市北恒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世峰,太原市北恒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撤诉字第66号原告宿世峰,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赢德液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太原市北恒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18号。法定代表人祖润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宿世峰与被告太原市北恒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宿世峰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世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世峰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