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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葛志刚与张铁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刚,张铁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281号原告葛志刚,男,198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张铁栓,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志刚与被告张铁栓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志刚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闫胜华人民陪审员  李 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