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杭拱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杭州古韵金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浙江都市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古韵金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都市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杭拱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杭州古韵金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桥弄街4、6号。法定代表人:张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启新、邵灿秀,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都市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A-1-507室。法定代表人:杨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古韵金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都市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初步意向为由,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古韵金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6元,减半收取37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