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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晓平与孙显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平,孙显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财保8号申请人陈晓平。被申请人孙显钦,电话号码:。申请人陈晓平因与被申请人孙显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孙显钦所有的位于珠山镇宝塔村一组房屋一幢(1、3、4、5层,建筑面积601.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为宣恩县房权证珠山镇201000257,土地使用证号为:宣国用(2003)字第0205277,地号为:0205277)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宣恩县珠山镇沿河南路285号的房屋及现金五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显钦所有的位于珠山镇宝塔村一组房屋一幢(1、3、4、5层,建筑面积601.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为宣恩县房权证珠山镇字第2010002**,土地使用证号为:宣国用(2003)字第0205277,地号为:0205277)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秀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