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程树珍与李兵、杨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珍,李兵,杨维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715号原告:程树珍,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兵,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杨维静,女,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树珍与被告李兵、杨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树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