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1(曾用名:杨×2),女,1989年7月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1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杨×1虚构中保担保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雷子和该公司老板娘赵姐的身份,以办贷款需要“手续费”、“下户费”等为名,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等地分五次向杨×2(男,28岁,北京市人)索要人民币18300元,后在杨×2要求下退回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1于2015年10月10日主动投案,赃款已挥霍。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杨×1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杨×2的陈述、被告人杨×1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聊天记录复印件、北京农商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复印件、银行卡交易记录、照片、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1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1退赔被害人杨×2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三百元;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名片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 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进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