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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冠喜建材有限公司、巩义市金碧净水剂厂、牛春阳、郭金锋、马丽、牛志功、陈玉秀、冯国杰、康敬轩、刘冬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冠喜建材有限公司,巩义市金碧净水剂厂,牛春阳,郭金锋,马丽,牛志功,陈玉秀,冯国杰,康敬轩,刘冬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怀,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统、罗保贤,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春阳。被告洛阳冠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功。被告巩义市金碧净水剂厂。负责人刘冬洁。被告牛春阳,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郭金锋,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马丽,女,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被告牛志功,男,1949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玉秀,女,1949年8月13日生。被告冯国杰,女,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康敬轩,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冬洁,女,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中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冠喜建材有限公司、巩义市金碧净水剂厂、牛春阳、郭金锋、马丽、牛志功、陈玉秀、冯国杰、康敬轩、刘冬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35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岳督人民陪审员  邵德妮人民陪审员  黄书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