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碧波、岱山程泰休闲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65号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兴泉路501号。法定代表人朱小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菁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碧波,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雷鼓山*****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1********。被告岱山程泰休闲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倭井潭村。法定代表人严舟波,执行董事。被告严舟波,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群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9********。被告张雪云,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盛家塘新村**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011970********。被告方贤良,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雷鼓山*****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11965********。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碧波、岱山程泰休闲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严舟波、张雪云、方贤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金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