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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韩旭诉张兢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2602号原告韩×,男,1980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子杰,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韩×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子杰,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诉称:2006年3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很好。现在双方感情不和,矛盾日渐激化。原告认为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情况属实。双方婚后感情还好,虽然也会有矛盾产生,但是不至于离婚。并且由于孩子还小,被告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韩×与张×于2006年3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5月12日生育一女韩×1。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关爱,互相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原、被告在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应互相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业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为改善夫妻关系均要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韩×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媛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