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路晓丹与戚学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晓丹,戚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路晓丹,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戚学柱,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25号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戚学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戚学柱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戚学柱的银行账户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中明审 判 员 邵吉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