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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4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46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戴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权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捷,副总经理。关于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天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南通开发区瑞兴路199号的房地产分别抵押给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港支行及百花支行,担保债务金额达数千万元,现上述房地产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的奥铃牌汽车一辆,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3月10日,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部门及房地产、车辆、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已对外设立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房地产及一辆老旧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进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