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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聚东、崔敏、查军追偿权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聚东,崔敏,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东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广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王聚东被执行人:崔敏被执行人:查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抚东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聚东、崔敏名下所有的位于顺城区临江东路(房屋所有权证:400054706、400181111)两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岐审 判 员 :崔长顺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田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