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犯赌博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敬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初以来,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人在岳池县九龙镇环城西路原防疫站旁开设一无名麻将馆,内设十台机麻。被告人张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聚众赌博,在参赌人员不齐情况时,二名被告人也参与赌博,并每场从参与赌博的每桌麻将得参加赌博人员处,抽取500元至1200元不等的抽成费用。被告人张某共分得17.5万,被告人王某某共分得1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12万元、11.5万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辨认笔录、证人语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依法制裁。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某未退缴的违法所得5.5万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勇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苑 红附:刑法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