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文娟与董伍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娟,董伍军,甄能超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98号原告赵文娟,女。委托代理人邵建民、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伍军,男。第三人甄能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娟诉被告董伍军、第三人甄能超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董伍军及第三人甄能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