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唐红英与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英,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唐红英,女,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新远,任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凤翔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红英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退休金及2015年取暖费共计15595.68元(其中退休金1224.64元/月,取暖费900/年)。但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宝鸡某某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宝鸡某某路支行存款15725.68元(含执行费13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