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晓玲申请执行罗斌民间借贷终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玲,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玲,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罗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受理胡晓玲申请执行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