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9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魏鹏与杨珊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鹏,杨珊,至诚通天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至诚通天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白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951-1号申请执行人魏鹏,男,1977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至诚通天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12号院(天竺综合保税区泰达融科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白淑媛。被执行人至诚通天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4号楼2503室。法定代表人白淑媛。被执行人白淑媛,女,1936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魏鹏与被执行人杨珊、至诚通天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至诚通天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白淑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执证字第10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鹏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24048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至诚通天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号院×号楼×至×层×号的房产该房产设定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魏鹏。经委托摇号产生的北京中建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房产价值总额为人民币15341400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412××××)以人民币12426534元拍得该房产,现买受人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成交价款全部缴至本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至诚通天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号院×号楼×至×层×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至诚通天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号院×号楼×至×层×号房产抵押权人为魏鹏的抵押登记;三、被执行人至诚通天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号院×号楼×至×层×号房产归本次拍卖买受人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412××××)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审 判 员 周德良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