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272号原告:龚某某(曾用名:向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曲,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