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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贾成涛等与尹三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成涛;贾晓;李佃英;夏庆花;尹三军;孙荣远;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贾成涛,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执行人贾晓,女,汉族,住山东省新宫里镇宫北村新庄街56号申请执行人李佃英,女,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执行人夏庆花,女,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尹三军,男,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住该村2-1号被执行人孙荣远,男,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高腾,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历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成涛,贾晓,李佃英,夏庆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成涛,贾晓,李佃英,夏庆花与被执行人尹三军,孙荣远,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历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宁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梦     雪